海納百川》京華城案判決成負面教材(吳景欽)

台北地院公開京華城案的言詞辯論與宣判之錄影,成為我國司法史上首例。而因從今年開始,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將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則在京華城案被告柯文哲所涉此等罪名之裁判

海納百川》京華城案判決成負面教材(吳景欽)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中時資料照/姚志平攝)

吳景欽

台北地院公開京華城案的言詞辯論與宣判之錄影,成為我國司法史上首例。而因從今年開始,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將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則在京華城案被告柯文哲所涉此等罪名之裁判,能否成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典範,卻有值檢討之處。

就北檢起訴柯文哲最重之罪,即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的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就北市府對京華城的容積獎勵,柯文哲有否收受來自沈慶京的不正利益,自是此案的重中之重。

而檢方提出有收受1500萬元之事實,並以在柯文哲家所搜得的隨身碟,其中的excel檔記載小沈、1500等字眼為證。惟此檔案乃屬傳聞,因非屬不間斷、準確記載的業務文書,且檢察官也未能證明從採證到鑑定的過程中,是否無受污染、是否無受變更之可能性等,實不具有提出於法庭之證據能力。惟本案法院,並未將此檔案排除或禁止檢察官於審判中使用,甚至認為是屬被告不利己之陳述,雖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下,認定無罪,卻可能因此產生預斷,致影響其他事實之認定,尤其是關於拆分人頭而捐給民眾黨210萬元之政治獻金,是否為京華城案賄款之判斷。

因公務員受賄罪,一個重要的關鍵,即是職務行為與收受利益間,必須具有對價關係。惟所謂對價關係,並未見諸於法條中,就只能於具體個案,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來綜合判斷。只是這些考慮因素多屬空泛,致易流於司法者的恣意。

以210萬元的政治獻金來說,檢方雖提出人證、通訊對話等證據,但要非傳聞證人,即是片斷式的通話內容,尤其與檢察官所稱121億元的不法獲利,亦不成比例,能否將此對政黨的政治獻金與容積獎勵產生連結,並因此認定具有對價關係,實有相當大之疑問。或可謂,此金額僅是前金,後面還有更多後謝,若果如此認定,就屬一種臆測,實就嚴重有違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故法院採信檢方所舉之證據,並因此為重判,未來於上訴審,必會成為最重要的指摘與攻防對象。

至於因受賄被判有罪,而被吸收掉的公務員圖利罪,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必須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並有人因此獲利者,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惟此等有關容積獎勵之法規範乃屬龐雜,亦有諸多規範衝突,但在法院未同意找法律專家來為鑑定下,有無違背法令之認定,恐又委之於深不可測的司法者之內在意志。而雖有同案被告,於偵查中承認違背法令,但有多少是基於自由意志、有多少是因害怕遭重判,而不得已為自白,實為司法者必須顧慮之事,若視若無睹而一律採認,就與非任意性自白禁止之原則相違背。尤其是有被告,因否認有違背法令之事實,卻遭重判之結果,更侵蝕不自證己罪權之核心。

總之,如此受矚目的案件,若判決依據,處處充滿傳聞、臆測、意見等證據,又碰觸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證據裁判等等刑事司法原則,實難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重要標竿,反成為必須為警惕的負面教材。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来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