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能源政策要有解決缺電的務實解方
經濟部今年5月修訂《能源管理法》,日前提送立法院審查。此次修法明訂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設置自有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目前估計有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等業者,及AI資料處理
經濟部今年5月修訂《能源管理法》,日前提送立法院審查。此次修法明訂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設置自有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目前估計有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等業者,及AI資料處理中心會受到影響。經濟部希望能源用戶減少對於台電供電的過度依賴,進而達到穩定電網及穩定供電的目標。
為了舒緩揮之不去的供電緊繃窘境,經濟部近年來動作不斷。今年首季的離岸風電3-3期選商,能源署廢除國產化要求,希望提升風電開發進度;8月1日開始實施的屋頂光電新制,針對新建、增建、改建的建物,只要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原則上均須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不管是能源法修訂,或風、光兩電政策的調整與新修,都顯示缺電問題的嚴重性。
更重要的是,隨著AI與資料處理中心的設置及相關半導體電子業的產能擴充,夜間用電尖峰出現缺電的情況,恐難避免,在《114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已現端倪。據能源署估算,今年起4年內的「夜間備用容量率」都將不及15%;進一步推算「夜尖峰備轉容量率」,115年至118年的數值分別為7.8%、7.5%、3.0%、2.1%。依台電的供電燈號,前兩年均屬「供電吃緊」,第三年進入「供電警戒」,第四年則是可能出現「限電警戒」。鑒於供電年趨緊迫,經濟部亟欲修訂能管法的原因不言自明。
能管法修訂後,用電大戶必須自備的5MW發電設備,能源署傾向由小型氣電、燃料電池、或再生能源擔綱。事實上,不論燃氣發電機組或氫燃料電池,皆須搭配儲氣槽的設置,氣電機組則另含鍋爐及氣渦輪機等關鍵設備。納入前述必要周邊設施,同時考量儲能設備亦須同步配置後,電力設施整體用地面積必將大增。一般用電大戶除所費不貲的購地支出,亦需面對發電設備的高價營運成本。
接下來的選項是再生能源。目前政府列為發展重點的光電與風電,皆為無法接受調度的補充電力,必須搭配儲能設備方能長時間供電。不過,欲達足夠儲能容量,同樣需要大面積土地,且須承擔儲能系統充放電與維護的高額費用。考量種種限制,用電大戶們最終極可能選擇繳交罰款了事,然後繼續依賴台電供電。
經濟部過去數年始終堅持台灣不缺電,但近兩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除了強調已妥善規劃新增燃氣機組加入發電行列,也暗藏未來三年可能在夜尖峰用電發生供電不足的風險預告。加上近年全球的地緣政治衝突,屢屢導致我國出現「缺氣」危機,無人可保證不會出現「空有機組但無氣可發電」的窘境。
用電大戶自行準備發電設備,藉以舒緩台電供電壓力,並非不可行,但經濟部應先坦承現行能源政策無法滿足國內的用電需求,必須進行調整。為因應未來全國用電量的大幅增加,並兼顧能源安全的要求,降低對於天然氣的依賴勢在必行,而隸屬新式核能的微型核電(MMR)可列為用電大戶的發電選項。MMR的發電功率介於1至20MW之間,廠界區域僅1,000坪左右,加上其本質性安全的設計,幾無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非常適合於科技或工業園區使用,可為單一或多家高耗電公司提供無碳穩定電力。
政府可比照國際作法,要求用電大戶自行建置小型發電設施,但須納入更多元的發電方式以供選擇。MMR既屬政府已宣示的新式核能之一,亦能滿足用電大戶的穩定低碳電力需求,減輕台電供電壓力,經濟部下一步應積極修訂《電業法》,解除核電必須由國營事業經營的限制,方能在國內創造雙贏的優化供電模式,兼顧民生應用與經濟發展。
來源: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09000128-262113?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