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兩岸條例修正草案 立委、公務員赴陸全納管
行政院會今(26)天拍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要求立委赴陸需須經由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的審查會許可外,公務員部分赴陸部分,也從原先簡任第10職等不用許可,修改成也須經所屬
政院拍板兩岸條例修正草案 立委、公務員赴陸全納管
中時 王千豪
行政院會今(26)天拍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要求立委赴陸需須經由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的審查會許可外,公務員部分赴陸部分,也從原先簡任第10職等不用許可,修改成也須經所屬機關許可才可赴陸。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相關涉及國家安全等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等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草案增訂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同時明定立委與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陸,須經內政部聯合審查會許可。
草案並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
另外,草案也明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若未經許可赴陸,將由內政部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来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