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兩制方案 台灣該要求什麼?(李其澤)

針對「兩制台灣方案」,作者主張台灣應跳脫單純反對,轉而提出具體制度要求。台灣應堅持民主選舉、司法終審、基本權利保障及財經自主,並建立雙向安全機制,以確保中央權力受限,保障台灣人民權益。

海納百川》兩制方案 台灣該要求什麼?(李其澤)
2019年,習近平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表示願意吸收兩岸各界意見、照顧台灣同胞利益與感情。(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在台灣,「一國兩制」幾乎是一個難以平靜討論的名詞。香港經驗留下的疑慮,使許多台灣人民直覺認為,只要碰觸這個概念,就等於接受北京開出的全部條件。但制度研究不能停在贊成或反對。2019年,習近平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表示願意吸收兩岸各界意見、照顧台灣同胞利益與感情。既然北京提出探索,就不妨反過來問:台灣需要什麼樣的制度保障?

這不是主張台灣接受「一國兩制」,更不是假定台灣社會已有共識,而是一項條件式制度推演:假如未來兩岸進入和平政治協商,而且涉及國家統一安排,台灣應該提出哪些條件,才能最大限度保存民主制度、司法終審、基本權利、財經制度與自我保護能力?北京又願意讓步到什麼程度?

如果北京連足以取得台灣人民信任的自治保障都不願意提出,「兩制台灣方案」自然不具有說服力;反之,如果北京願意接受限制中央權力的制度安排,才有進一步討論的可能。

主權與治權必須分開討論。「一國」處理的是國家整體安排,「兩制」真正需要回答的,則是台灣人民如何生活、由誰治理,以及中央能否任意改變台灣制度。

因此,台灣可以提出的最高制度要求是:一國一主權、兩制兩法域;中央權限正面列舉,未列舉權力原則上由台灣行使;台灣保有民主選舉、司法終審、財經與社會制度及必要的自我防衛能力;任何重大減損自治的改變,都必須取得台灣人民同意。

北京過去並非沒有提出過相當寬鬆的條件。1993年《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曾提出,統一後台灣可擁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與終審權,黨、政、軍、經、財自行管理,可以保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軍隊、不派行政人員駐台。2000年白皮書又表示,台灣實行「一國兩制」可以比香港、澳門更為寬鬆。

但2019年習近平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後,北京更強調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2022年白皮書也沒有逐項重申1993年的所有具體承諾。因此,真正值得檢驗的是:北京過去說過的話,今天願不願意重新確認,並轉化為可以執行、可以救濟、不容易單方面改變的制度條款。

真正應該談的,不是名稱,而是六組影響人民生活的核心權力。

第一,民主制度不能倒退。台灣行政首長、立法機關及地方首長應繼續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多黨競爭、政黨輪替及反對黨都應保留。公職資格如果受到限制,必須有明確法律要件並接受台灣司法審查,不能讓政治機關任意推翻選舉結果。

第二,司法必須在台終審。發生在台灣的案件原則上由台灣法院審理,大陸公安、國安與檢察機關不得自行在台逮捕、搜索及偵查。即使涉及國家安全,也應由台灣依自己的法律程序處理;罪名必須明確,不溯及既往,和平政治言論、新聞、學術及正常選舉活動不能任意入罪。

第三,基本權利必須設定「不得倒退」的地板。言論、新聞、出版、網路、學術、宗教、集會、結社、隱私、財產及既有社會權利,都應以制度轉換時台灣已有的保障為最低標準。更重要的是,人民受到侵害時,必須可以透過台灣司法獲得救濟。沒有司法救濟的權利保障,終究只是政治承諾。

第四,建立雙向安全保障。台灣可以在政治安排中承諾不加入外國軍事同盟、不設外國基地、不部署威脅大陸的戰略性武器;北京則應承諾解放軍不在台澎金馬常態駐軍,台灣保有由本地編制、預算及指揮的區域防衛力量。基本原則應是:台灣軍力不威脅大陸,大陸軍力也不成為控制台灣的工具。

第五,財經及人口制度不能被吸收。台灣應保有新台幣、中央銀行、外匯存底、獨立稅制、預算、金融監理、土地制度、健保、年金及社會福利。中央不直接在台課稅,也不強制人民幣化。大陸居民赴台定居、取得戶籍、土地及投票資格,仍應依台灣自己的法律管理。這關係的不只是經濟,更是台灣社會結構能否延續。

第六,外交可以統合,國際功能不能歸零。如果進入一個中國的政治安排,國家代表權勢必重新處理,但台灣仍應保有海外經貿文化機構、旅行證件、既有免簽安排,以及經貿、航空、航運、科技、文化等功能性國際聯繫,並維持適當的國際組織參與。

然而,最困難的問題不是北京現在願意給多少,而是將來能不能收回。

香港經驗帶給台灣最大的疑問正在這裡。如果中央同時掌握制度制定、解釋及修改的最終權力,再漂亮的自治承諾都可能面對「可信承諾」問題。因此,「兩制台灣方案」真正需要突破的,是北京願不願意接受限制自身權力的制度。

可以研究的方向包括:兩岸共同簽署和平與自治協議;在國家憲制中確立台灣特殊地位;制定台灣基本法,明列中央專屬權限及在台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台灣另以自治憲制承接既有民主、司法與權利制度。凡涉及民主選舉、司法終審、基本權利、軍事安排、財政自治及中央與台灣權限分配的重大改變,都應設置極高門檻,並取得台灣人民同意。

政治安排也不宜一步到位。更合理的方式,是雙方分階段交換履約:北京逐步降低軍事壓力、建立政治和解與權利保障,台灣再依雙方協議及合法民主程序逐步完成相應安排。每一步都必須經過查核,發生重大違約,後續階段即可停止。和平不能建立在任何一方「先交出一切,再等待對方履約」的基礎上。

當然,任何制度推演都不能取代台灣現行憲政與法律程序。涉及台灣政治地位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大改變,在現行法制下具有嚴格限制。本文討論的是未來可能政治安排的公共政策與制度研究;任何實際政治協議,都必須依當時有效的憲法及法律程序辦理,更不能排除台灣人民自由、知情的民主決定。

說到底,「兩制台灣方案」真正的分水嶺,不在北京願不願意再說一次「高度自治」,而在願不願意接受一套限制中央權力、保障台灣人民的制度。

如果「一國」具有強制力,「兩制」卻只能依靠中央善意維持,台灣社會自然難以信任。反過來,如果北京願意保障台灣民主不倒退、司法在台終審、基本權利不縮減、財經制度自主,並建立可靠的安全安排與制度保障,那麼「兩制台灣方案」才可能從政治口號轉化為可以逐條檢驗的制度方案。

北京既然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就應該容許台灣提出自己的條件。衡量誠意的標準,不只是北京願意給台灣多少自治,而是願不願意約束自己未來收回自治的權力。

而最後的決定權,仍然應該回到人民。只有讓制度承諾取得信任,讓和平貫穿協商、批准與履約全過程,兩岸才可能從對抗走向統合。沒有可信承諾,統合就可能變成吸納;沒有人民同意,也不可能建立真正持久的和平。

(作者為彰化師範大學副教授)

來源: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29001981-26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