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無人機法案的三軌分工(李翔宙)

立法院三讀通過無人機條例,李翔宙建議採「三軌分工」:國防需求由軍方主導、重大支出由國會分期監督、產業發展則由跨部會協調,以解決預算與權責爭議,提升國防自主效率。

時論廣場》無人機法案的三軌分工(李翔宙)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國民黨團版本的《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姚志平攝)

李翔宙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國民黨團版本的《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輿論容易把這場角力簡化成「支持國防」對上「反對國防」,但仔細檢視爭議內容就會發現,真正卡住的其實是3個更技術、也更根本的問題:錢怎麼編、誰有決定權、國會怎麼監督。這3個問題如果拆開來看,反而比較容易找到解方。

行政院版主張特別預算,由國防部主導採購軍用無人機;國民黨版主張回歸年度預算,以產業發展為核心;民眾黨版則完全不設金額上限,主張逐年編列並成立跨部會的無人機產業戰略委員會。3個版本沒有一個反對發展無人機產業或強化國防,差異在於財源型態、主導機關,以及監督強度。把這場辯論貼上「阻擋國防」或「濫權擴軍」的標籤,其實模糊了真正該討論的技術問題。

最新戰史參考,烏克蘭無人機從戰爭初期的輔助角色,搖身變成烏克蘭對抗俄軍戰略優勢的核心武器,堪稱現代戰中「以小搏大」的最佳成功案例;然而,烏克蘭的無人機產業發展初期,2022年僅8種型號獲得政府採購合約,到2024年初躍升至67種,生產商總數突破200家,被普遍視為現代戰爭中「產業即戰力」的示範案例。細究烏克蘭的制度設計,正好對應到「國防需求、國會監督、產業政策」三軌分工的邏輯。

國防需求由前線與專業部門決定:推出的Brave1平台與採購系統,讓部隊能根據自身判斷和需求,從數百種專用無人機型中挑選、下單並安排運送,而非由後方長官統一指定機型,這種「需求端下放、由使用單位判斷」的模式,讓國防採購貼近實際戰場消耗,而非淪為政治協商的籌碼。

重大支出仍有國家財政作為後盾與框架:烏克蘭國防採購局2026年上半年簽訂約2423億元的無人機採購合約,其中約95%留在國內,直接向本土企業下單,顯示大規模、長期性的資金挹注,需要國家層級的穩定財政承諾,而非逐案審議所能支撐。

產業政策由跨部會協調鬆綁法規:烏克蘭數位轉型部和戰略工業部共同頒布法令,簡化無人載具採購標準並調整利潤門檻,以減少市場管制、吸引更多企業投入生產,這正是「產業政策不等於國防採購」的具體實踐,鬆綁市場准入、稅務與認證是經濟、產業主管機關的專業,不必然要綁進國防採購的特別預算裡。

烏克蘭的經驗說明一件事:效率與監督不必然互斥,關鍵在於把「決定要買什麼」、「決定花多少錢、怎麼花」、「決定產業怎麼扶植」這3件事,交給對的機關、用對的節奏處理。

若比照這個邏輯檢視台灣之前的版本,會發現朝野爭執的其實不是要不要做,而是3件事被綁在一起討論,才導致協商屢屢破局:

一,國防需求,交由國防部依作戰規畫提出項目與規格,這部分具高度專業性與機密性,本就不適合由黨團版本自行框列裝備清單或排除軍用項目;民進黨團憂心在野版本可能排除能提升不對稱戰力的軍用無人載具,這類疑慮正說明了讓國防專業機關主導需求界定的重要性。

二,重大支出,交由國會逐案或分期把關,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之爭,本質上是「速度」與「監督密度」的取捨。若能設計出分期授權、每年需經國會複審的特別預算機制,或許能兼顧兩者,即避免逐年從零協商拖慢建軍時程,也讓國會保有實質否決與追蹤權,而非一次性空白授權。

三,產業發展,交由跨部會(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國防部)共同協調,國產化比例、供應鏈本土化、中小企業扶植等政策工具,性質上更接近產業政策,適合另立專責平台或委員會處理,不必然要跟國防採購的急迫性綁在同一部法案的同一套決策節奏裡。

平心而論:這個解方也有代價,「三軌分工」並非沒有爭議空間。主張特別預算的一方會質疑:把國防採購、國會監督、產業政策拆開處理,會不會反而拉長協調戰線、讓急迫的軍備需求繼續卡關?主張年度預算與從嚴監督的一方,則可能認為即使分軌,只要國防採購仍走特別預算,國會監督力度依然不足。「分期授權」是否落實,取決於條文設計的細節,而非口號本身。

此外,烏克蘭是在實際戰爭壓力下發展出這套「去中心化」的採購模式,其緊急狀態下的彈性未必能直接套用到承平時期的台灣,如何在法制上模擬「戰場急迫性」而不流於權宜行政,仍是一大挑戰。

(作者為前國安局局長)

來源: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28003689-26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