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戰貓可選副總統 新台灣之子不能選村長?
陸配之子賴汶佑自幼在台設籍,參選村長因未繳大陸除籍證明遭撤銷;文章批陸委會以行政命令限縮參政權,並質疑與蕭美琴案例相比的雙重標準。
儘管民進黨宣導新住民政策時將陸配子女列為新台灣之子,前總統蔡英文還說希望將來有一天新台灣之子可以選總統,賴清德也說新台灣之子是這塊土地的主人,但六個月大就在台申報戶籍的賴汶佑「代母出征」選村長卻被否決。賴汶佑在台成長,到大陸得持台胞證,卻連村長都選不了,這恐怕是民進黨本世紀最大的謊言之一吧!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去年遭解職,理由是她未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她的兒子賴汶佑這次代母出征參選,中選會以他未依規定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為由撤銷參選資格;賴汶佑不平表示,他六個月大就在台報戶口,從未在大陸設籍,「這是全台第一例,實在太扯了」。

賴汶佑說,他從未在大陸設籍,為了參選也曾向陸委會、移民署詢問他的戶籍狀況,都說沒有疑慮,最後竟被中選會撤銷登記,他從小到大陸就是拿台胞證,一直都是台灣人,怒斥中選會「粗暴剝奪參選資格」。
如賴汶佑所言,他向陸委會、移民署詢問,都說他的戶籍狀況沒疑慮,但卻在最後一關被中選會擋下,實在耐人尋味;中選會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須在台設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依陸委會規定,設籍滿10年是從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移民署9月23日查復,賴未繳附相關證明。
中選會談的是兩件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中選會的處置殆無疑義;但是設籍滿10年是從當事人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而是今年4月陸委會逕行發布的行政命令。
這樣重大攸關人民參政權的事項,竟可未經立法院立法討論或三讀程序,陸委會的粗暴,其實不下於中選會。更嚴肅的問題是,牽涉人民參政權事項,陸委會可以行政命令決定,那我們這個國家還要立法院嗎?
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陸委會卻以行政命令剝奪特定族群的參政權,不僅架空立法院,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與憲法精神,凡是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都須由立法院通過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私自限制。
更甚者,立法院通過的兩岸條例第21條只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陸委會行政擴權用一紙行政命令,擅自加上「繳附證明之日起算」,行政機關自己當起立委,,已逾越大法官釋字第618號「命令不得牴觸法律與憲法」的界線。
賴汶佑和鄧萬華的情況不一樣,如賴汶佑自幼離陸赴台,在中國大陸根本沒有身分證、沒有常住人口登記,屬於實質上的未曾設籍者,也正因為如此,他自幼就拿台胞證赴陸。既然在大陸自始未設籍,如何強逼他去取得「除籍證明」?
賴汶佑另一個對照組是副總統蕭美琴,兩人都是「境外出生、自幼在台長大、父母其中一人為台灣人」,尚未完成在台戶籍登記前,都曾屬於無戶籍國民,但為何走到最後,蕭可以和賴清德搭檔參選正副總統攀上頂峰,賴汶佑卻連村長都沒得選?換個角度來看,如果賴汶佑早早加入民進黨,會不會是另一個人生故事?
來源: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1091/9830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