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日高鐵旁人行道劃停車格又禁止停機車 法官判罰單撤銷
台中高院判決曹男勝訴,撤銷其在烏日高鐵站旁人行道違規停車的罰單。法院認為,儘管人行道原則禁止停車,但現場劃設的白色方格狀線,以及該區段數十輛機車的停放狀況,已使一般民眾誤信此處為可停機車的例外情形。法官強調,若劃設停車格,應由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否則民眾將處於困境。
2023/12/27 12:07
曹姓男子把機車停在台中市烏日高鐵站旁一處路口,該路口旁有禁止停車的警示,但人行道卻又劃設機車停車格,曹男被警方開600元的人行道違規停車罰單,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基於信賴政府劃設停車格而停車,開罰明顯不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檢視照片,認為此處不但劃有停車格,且數十輛機車停放,足以讓民眾相信此處可停機車,政府不能讓民眾動輒得咎,無所適從,判決罰單撤銷。
判決書指出,曹男於去年7月30日下午,把機車停在台中市烏日區站區二路與高鐵三路之人行道上,被警察認為是「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俗稱人行道違規停車)」違規,逕行舉發開罰600元,曹男卻認為,此處路口人行道旁,雖有「人行道禁止停車」標示,但同時人行道卻也有劃設白色實線,外觀呈現規律方格狀的「機車停車格」,依台中市政府發布「本市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態樣說明表」的說明,他應無違規停車。
他強調,這些停車格是公務機關施工劃設,他基於信賴而停車,自應受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保障,開罰顯然不當,他向台中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罰機關),聲明罰單應該撤銷。
高雄縣政府交通局則答辯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人行道絕對禁止臨時停車,且基於道路交通管理,以及避免妨礙行人通行安全等公共目的,不容許民眾停車占用人行道,依舉發機關(台中市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此路口旁明顯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且停車格長短不一,顯非機車停車格,曹男把機車停於人行道上,已嚴重影響行人通行權。
台中高等法院認為,人行道雖不得停車,但參考停車格線劃設原則的規定,如有特別劃設停車格線者,仍允許民眾停車,且依台中市政府所發布之「本市騎樓、人行道停放機車態樣說明表」,也有人行道停放機車的格線劃設方式及態樣說明,可知人行道禁止停放機車,是有例外狀況。
法官勘驗警方違規採證照片,曹男機車所停放的人行道位置,有劃設多個整齊排列的白色格狀線,雖略有斑駁,但線條仍可明顯辨識,且事實上整個區段人行道上,另有數十部機車,整齊停放在於格線內,由此可見,此人行道所劃設的停車格線,足使一般民眾相信,該處是可停放機車的例外情形,如果真影響行人交通,也是應由主管機關去塗銷、抹除,這是主管機關行政上的義務,否則民眾將動輒得咎,無所適從,據此判決曹男勝訴,罰單撤銷,可上訴。
来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