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被歐洲議會看破手腳的中國民族團結法

◎沈言歐洲議會於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通過決議,點名中國《

自由開講》被歐洲議會看破手腳的中國民族團結法

◎ 沈言

歐洲議會於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通過決議,點名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要求撤銷。決議指出,該法以忠於執政黨的意識形態為前提,並納入社會生活各層面,使少數民族身份的壓制與同化制度化。

相關條文亦以「損害民族團結」為由,可能將和平表達與權利倡議納入懲罰範圍,並使宗教習俗受到政治限制。

一般而言,民族團結是在承認差異的前提下維持共同體,差異不被視為威脅。然而,這部法律卻採取相反路徑:透過法律推動一致性,使團結建立在服從之上,而非多元之上。換句話說,差異不再被包容,而是被要求調整甚至消失。

這套法律的問題,在於誰有權定義團結。民族、國家乃至政黨雖有重疊,但本質不同。民族源自文化與歷史,國家是政治組織,政黨則是權力工具。當民族認同被納入法律並要求與特定權力一致時,民族便不再是文化共同體,而成為治理工具。

在這樣的制度下,「民族團結」不再只是價值,而是一種可以被判斷與執行的標準。當法律以「損害民族團結」作為界線時,哪些言論可以存在,哪些文化可以延續,便不再由社會自然形成,而是由權力決定。

因此,民族與團結不再服務於人民與文化,而開始服務於政權。差異被視為需要消除的對象,團結也不再是選擇,而成為要求。當文化、宗教與言論都被納入這套框架,基本人權也隨之被壓縮。

這樣的制度並不只是內部問題。對台灣而言,當「同屬一個民族」被用來作為政治主張時,問題就不只是認同,而是這種認同是否必須接受特定政權的定義。當民族被用來界定立場,團結也就不再是共識,而是被要求的結果。

當中國文化、宗教與言論都被納入《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框架中,其基本人權也隨之被壓縮。(路透檔案照)


當中國文化、宗教與言論都被納入《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框架中,其基本人權也隨之被壓縮。(路透檔案照)

決議通過後,中國官方以「強烈不滿」與「干涉內政」回應。當人權質疑被視為對政權的挑戰時,問題就不再只是立場衝突,而是普世價值在權力體系中的位置。

真正需要被檢驗的,不是外界是否干涉,而是當民族與團結開始服務政權時,人民還能否保有自己的文化、信仰與聲音。

(作者為評論員)

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