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解決預算爭議 重點在於守法

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卡關數月,日前立法院終於交付委員會審議,結束了這項延宕多時的爭議。這樣的結果固然符合了社會各界對朝野和解的期待,但政治的算計終不可取代法律的判準,事件後續的發展正才開始

工商社論》解決預算爭議 重點在於守法
行政院長卓榮泰(左)、主計長陳淑姿(右)赴立院報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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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卡關數月,日前立法院終於交付委員會審議,結束了這項延宕多時的爭議。這樣的結果固然符合了社會各界對朝野和解的期待,但政治的算計終不可取代法律的判準,事件後續的發展正才開始考驗著朝野雙方的智慧。

回顧近來幾件重大預算爭議。首先是行政院所提115年度總預算案,被立法院以未將已三讀通過的調升軍人及退休警消待遇編入預算而拒審,行政院則以該等待遇調升法案違憲,應該等釋憲結果後再另行處理。其次,為避免總預算延宕審查影響重大民生,立法院通過數個新興計劃可先行動支的決議,要求行政院執行,但行政院卻以該決議案非如預算案歷經三讀法定程序而抗拒遵行。

此外,行政院提送的《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劃採購特別條例》(國防特別條例),因朝野版本差異過大而協商破裂。其爭議主要在於國防預算採購金額;行政院版列1.25兆,民眾黨版為4,000億,國民黨版則是3,800億+N,N代表加碼彈性空間,即授權國防部在「符合國軍台海作戰需求、美國對台軍售程序及美國提出軍售發價書」等三條件下,可提出新的需求。

根據日前朝野協商的共識,除了總預算付委審查之外,還達成兩點結論:-是行政院在半年內提出軍警消待遇修正案,回應在野黨原來修法之意旨,另一是行政院應立即執行718億元的新興計劃先行動支案。在朝野各退一步的情況下,總預算的僵局終於得以落幕。目前只剩下國防特別條例仍待繼續協商,看來朝野之間已逐漸朝政治和解之路邁進。

雖然這樣的發展的確令人感到欣慰,不過,我們仍然要嚴正的提醒朝野政黨,政治折衝或許可以妥協、退讓,惟法律尊嚴的維護乃係永遠不可悖逆的底線。

其一,任何個人或組織都應守法,一般民眾如此,政府更應以身示範、依法行政。經立法院通過的調升軍人與退休警消待遇的法律,即使行政院認為有違法或違憲之虞,但在憲法法庭釋憲結果出爐之前,行政院都有責任與義務將執行該法律的法定支出覈實編入預算,此乃維護法律秩序的根本道理。

然而,朝野協商決定等行政院半年內另提法律修正案後再議,等同以政治力終止現行法律的效力。一個正式通過的法律,朝野皆同意空擺著不執行,這對民眾是何等的法律教育?

其二,立法院通過的先行動支決議案,本是根據預算法第54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其中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除非經立法院同意,否則不得動支。此次總預算案自始即未曾正式進入審議程序,是否仍適用第54條所稱「審議」而未能依限完成之情況,似有疑慮。

行政院同意於總預算付委後,即執行可先動支的預算,允為合法。但為避免未來再生爭議,朝野更應藉此達成修改預算法第54條之共識,明確化甚或重新檢討現行的「不關門機制」。

其三,國防特別條例係為編列國防特別預算而設,惟依預算法第83條國防特別預算須符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的規定。換言之,無論那個版本的國防特別條例,其所採購的項目都得是具「必須立即行動、不容拖延」性質者,否則就只能編入年度總預算,此係法所明定。

美國是我們唯一的軍售國,只要收到美方的「發價書」,我方就得迅速限期回應並編預算,不管是軍購或商購,是否取得「發價書」才是判斷採購需求緊急與否的合理判準。朝野協商應嚴格遵守這項法律規定,基此,純粹國內採購的部分,本即不宜列入特別預算。

總之,我們樂見朝野和解,但任何妥協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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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