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共和國》姜皇池/豈能容中國科研船來去自如?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教授中國從不認為有純粹海洋科學研究,以「海洋科學研究」是「爭霸海洋、推行侵略和掠奪政策的一種工具」;批判「科研自由」不過是「探測和掠奪別國海洋資源,在別
姜皇池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中國從不認為有純粹海洋科學研究,以「海洋科學研究」是「爭霸海洋、推行侵略和掠奪政策的一種工具」;批判「科研自由」不過是「探測和掠奪別國海洋資源,在別國沿海進行軍事間諜活動」,而中國近年來在台海、東海及南海周邊海域所進行的「海洋調查活動」,確實就如其所批判。
由於中國海洋科研船為中國軍民融合體制下的灰區行動載台,若我國仍將相關案件視為一般海事違規,只採取廣播、尾隨及外交抗議,中國便能在不開一槍的情況下,持續取得我國周邊水下環境資料,並逐步侵蝕我國的海洋管轄權與國家安全。亦因如是,個人以為相關機關或可採行以下作為:
首先,依據《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科學研究,須事先申請許可。然中國此類灰區侵擾活動從未取得我國主管機關之許可。當科研船已投放水下拖曳聲納或海底感測器時,資料蒐集、傳輸與設備下潛可能在數分鐘內完成。若第一線海巡人員只能進行辨識、廣播、警告、蒐證、回報及請示,等到獲得進一步命令,則相關設備可能早已完成任務。
面對經過設計的灰區行動,若仍要求海巡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偏離固定程序,則反而因此讓中國科研船順利完成作業。政府有必要建立「依法定程序為原則、急迫必要處置為例外」的任務式授權,使現場指揮官在侵害正在發生、損害難以回復,且無法及時取得上級指示時,可基於必要性、急迫性及比例原則,採取立即有效的強制措施。
此一授權並非讓海巡人員得任意違反規定,而是要在法律及勤務命令中,事先明定何種緊急要件該當時得採取的特定作為。例如:科研船關閉自動識別系統、偽造船舶身分、拒絕說明作業目的、持續低速折返航行、布放不明水下設備,或拒絕停止未經許可的探測活動時,即應授權現場指揮官採取更積極的阻止措施。另外,主管海洋科研活動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亦應明確授權海巡對關閉AIS、偽造身分或從事未授權水下設備布放的船舶,採取扣留、沒入裝備及其他必要處置。
此外,針對中國科研船的反制原則,應從傳統的「先登船控制人員」,調整為「先阻斷資料、再控制設備、最後控制船舶與人員」。面對是船舶搭載大量無人系統與水下探測設備的科研船,真正造成國家安全危害的未必是船上的研究人員,而是正在運作的無人艇、無人潛航器、拖曳聲納、浮標、感測器及資料傳輸鏈路。因此,第一線海巡人員應被授權優先阻止設備投放、切斷控制或資料傳輸,並對已投入海中的裝備進行追蹤、攔截、打撈或扣押。
當相關無人艇、聲納或探測設備正在我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未經許可的調查,且拒絕警告、無法安全扣押,或設備即將下潛、脫離控制範圍時,海巡應得採取低致命性、非人員傷害性的強制措施,使設備失去探測、航行或傳輸功能。必要時,並應准許對該等設備予以破壞。此等措施可包括以水砲阻止布放或回收、使用攔截網具控制無人艇、干擾遙控或通訊鏈路,以及利用遙控載具對水下感測器進行打撈或失能處置。於此必須要釐清的是:所謂破壞設備,必須以終止違法探測功能為目的,而非報復性毀損。
兩岸關係,敏感異常,因此登臨檢查,應作為最後手段。登船涉及船舶碰撞、人員抵抗、武器使用及衝突升高等風險,因此原則上應優先採取伴航阻斷、航道遮斷、水砲干擾、設備失能及資料鏈路阻絕等非登臨措施。國際實務也顯示,沿岸國面對拒不停止作業的科研船,通常先採取航道遮斷、水砲驅離及陣位推擠等物理干擾,再視情況決定是否登船。
當中國科研船進入台灣所主張的管轄海域時,恣所欲為,並藉此營造中國已對台灣海域行使管轄權的假象,相當清楚,中國所進行的海上科研活動,除為未來戰場規劃進行準備外,亦包括有法律戰與認知戰功能,對此,國家須讓第一線海巡人員有能力立即制止。此非挑釁,而是向中國清楚表明:假借科研之名蒐集軍事情報、經營水下戰場及侵蝕我國管轄權的灰區行動,必須付出實際代價。